一. 基本條件
須為有全職工作的香港居民(自雇或受雇均可);
積極參與和推動義工服務(須由認可機構/團體核實過去兩年的服務紀錄)﹔
須獲一名提名人提名(凡香港居民、公司或團體均可提名, 提名人可提名一名或以上的候選人, 但參選人不可提名自己)。
須出席2009年8月8日的最後遴選面試(獲邀但未能出席的候選人作棄權論)。

二. 義務工作方面的評選標準(70%)﹔
持之以恆地積極參與義工服務(持續性、服務時數、服務人次及服務次數均為考慮因素) (10%)﹔
社會服務背後的理念及目標(30%)﹔
在推廣義務工作方面有重大貢獻(例如組織義務工作團隊)(15%)﹔
對社會或服務對象影響深遠的(15%)。

三. 義務工作與全職工作之間的平衡(30%)
良好的時間安排能力﹔
義務工作與日常工作之間的互補程度。

四. 特殊考慮因素 (額外10%)
克服困難或面對挑戰而能堅持完成服務目標的﹔
超越個人限制包括:體能、智力、資源或經驗等方面的局限,而為社會作出貢獻的。
義務工作所帶來的個人成長。

提名期: 2009年6月13日 至 2009年7月18日。